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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輔導】資源綜合利用政策調整的幾個關注點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實施已有小半年時間,優惠目錄羅列了共、伴生礦產資源;廢渣、廢水(液)、廢氣;再生資源;農林剩余物及其他;資源綜合利用勞務五大類41項具體的綜合利用資源名稱、產品和勞務名稱及其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因目錄涉及項較多(部分項目為新增或新歸類,部分項目內容調整也較大),實務操作中需納稅人在理解文件精神基礎上,結合自身經營業務對照優惠目錄作細致辨別。筆者僅以其中個別資源綜合利用事項為例,對政策的變化調整作一簡單梳理,期望對納稅人準確理解和享受稅收優惠有所幫助。
1.統一調整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78號文將原財稅〔2008〕156號、財稅〔2011〕115號中分門別類的增值稅免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進行統一整合,即納稅人銷售自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提供資源綜合利用勞務均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與直接免稅相比,即征即退是在增值稅正常繳納之后的退庫。這對以往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部分企業而言,意味著其銷售可以開具專用發票,購方也可憑票認證作進項抵扣,保持了增值稅計算抵扣鏈條的完整性。以利用廢渣為原料生產砌塊的企業為例,假設其在政策調整前后均符合資源綜合利用條件,之前銷售的砌塊只能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而7月1日之后則可以申請領用填開17%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在進行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列即征即退應稅貨物及勞務和應稅勞務欄次,并計算進銷項稅額。
2. 注意技術標準(利廢比例)、退稅比例的變動
新的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在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退稅比例方面有著不少調整,部分利廢產品的原料比例要求提高,稅收優惠幅度下降。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如不再符合優惠政策規定,應當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以下列兩種情況為例:1、生產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產品,特定建材產品指“磚(不含燒結普通磚)、砌塊、陶粒、墻板、管材、混凝土、砂漿、道路井蓋、道路護欄、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溫材料、礦(巖)棉”。原財稅〔2008〕156號對此類銷售自產貨物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78號文在特定建材產品里新增了“微晶玻璃、U型玻璃”,同時對產品原料摻兌廢渣比例調整到70%以上,免征政策變更為即征即退70%。2、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原財稅〔2011〕115號要求生產企業必須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90%,78號文對此保持產品利廢比例不變的基礎上,增加納稅人符合《廢礦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607-2011)規定的技術要求,同時將原銷售自產貨物增值稅即征即退100%,變更為即征即退50%。
3.須重視納稅信用等級與環保排污標準
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應符合納稅信用等級不屬于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規定,自2015年起納稅信用級別實行一年一評,其價值的社會化應用越來越寬泛。可以預見,日后在稅收優惠領域,更多政策的出臺或調整將會以納稅信用等級為享受的先決條件。另一方面,《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雖隨新政策的執行而廢止,但納稅人仍須留意78號文第四條的規定:“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警告或單次1萬元以下罰款除外)的,自處罰決定下達的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