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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稅總局出[財稅(2015)78號]文件
6月16日,財政部、國稅總局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財稅[2015]78號),新政策2015年7月1日開始全國執行,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23號) 同時廢止。上述文件廢止前,納稅人因主管部門取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者因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文件的原因,未能辦理相關退(免)稅事宜的可不以《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文件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針對于貴金屬再生行業主要條例為
綜合利用資源名稱:廢催化劑、電解廢棄物、電鍍廢棄物、廢舊線路板、煙塵灰、濕法泥、熔煉渣、線路板蝕刻廢液、錫箔紙灰
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名稱:經冶煉、提純或化合生產的金屬、合金及金屬化合物(不包括鐵及鐵合金),冰晶石
技術標準和相關條件:1.產品原料70%來自所列資源;
2.納稅人必須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
退稅比例:30%
新財稅政策出臺,對貴金屬資源綜合利用行業原享受退稅政策的企業有著較大影響,相比較原有政策產品范圍擴大,標準放松,原料增加細化,定量明確,退稅比例降低,由退稅50%降為30%。
請各企業密切關注政策變化,嚴格執行新政策,分析評判可能帶來的影響,出具有效防備措施,把控進料量、時間及價格,減少損失,降低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