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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4.5萬種危險廢物,該如何精細化管理?
對于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與之相配套的法規、管理要求有些地方模糊不清或適用
性不夠,甚至存在空白;有些在貫徹執行時走了樣,一時成為危險廢物管理中的盲點、癥結。針對
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危險廢物已經成為重要監管對象
據統計,我國當前生產和使用的化學物質有4.5萬種,其中至少2500~2900種是有毒有害化學品。根
據環境保護部公布的數據,2013年全國261個大、中城市工業危險廢物產生量為2937.05萬噸,醫療
廢物產生量約為54.75萬噸。
量大、類多、成分復雜是危險廢物管理的難點,意識不到位、機構欠缺、能力不足等是危險廢物管
理的薄弱點。近年來,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取得重大進步,但整體仍比較粗放。
1、確立電子檔案的合法性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規定了危險廢物轉移執行五聯單制度,對聯單填寫、交付、存檔等
都有明確要求。隨著環保管理信息化的快速發展,很多地方已經實行電子聯單、電子臺賬、電子檔
案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因此,要盡快將電子信息管理與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管理要求及技術手段等
實行無縫對接,解放監管力量,提高監管效率。
2、明確無害化處置的危險廢物范圍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突發性污染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污染土壤”,經鑒別為危險廢物
的,按照危險廢物管理。然而,工作中一些現實問題還需要進一步斟酌。比如,土壤修復治理項目
產生的高污染土壤可能具有危害性。但這些高污染土壤的數量龐大,若作為危險廢物管理,地方沒
有能力妥善貯存、運輸和及時處置。再如,部分企業產生的廢酸、廢活性炭、廢催化劑等具有回收
利用價值,如果全部要求無害化處置則是巨大的資源浪費。我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的優先
原則是減量化、資源化,因此,到底哪些是真正需要作為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的,需要界定一
個合理的范圍,實行危險廢物分類處置、分類管理。
3、調整跨區轉移的管控范圍
《固廢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跨市轉移危險廢物需要移出地、接受地市級環保部門審批。有些地方
法規要求更嚴格,如《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規定,跨縣(市)行政區域轉移危險廢
物的,應當依法辦理危險廢物轉移審批手續。現實工作中,鑒于危險廢物處置資源的稀缺現狀,縣
(市)行政區域內能夠完全滿足當地產廢企業處置需求的不多,通常需要跨區域處置,目前,多數
地方地級市內,甚至省內危險廢物轉移均能得到有效管控,因此,適當調整危險廢物轉移審批范
圍、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程序,可明顯提高流轉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4、區分無證經營和綜合利用
根據《環境保護法》和《固廢法》等相關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必
須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條件和相關的審批程序相對嚴格。一些具有較高再利用價值的廢
物,含貴重金屬的催化劑、灰渣等,如果按照危險廢物處置,其中的回收價值無法體現。筆者認
為,有些危險廢物如果可以作為副產物交由其他企業使用,對環境不會造成影響且環境風險在可控
范圍內的,可以考慮跳出持證經營的限制,如工業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泥可外售給其他企業作為接種
污泥就屬于這種情況。
5、把握規范化管理尺度
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要把握尺度、靈活執行。比如,危險廢物貯存超過一年就必須報批。但有些企
業每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可能只有幾公斤,處置單位、運輸單位均不愿意接收,就有個別企業為了省
去報批麻煩,違法將其混在其他廢物中處理掉。
6、解決“吃不飽”和“吃不了”的問題
地方政府要對危險廢物處置資源進行統一規劃、指導和投入,彌補市場盲目性和滯后性。同時,還
應加強區域危險廢物管理的協調聯動,減少區域危險廢物處置資源過度使用或閑置浪費的現象,實
現資源共享、利益共贏。很多危險廢物企業設施質量差、使用年限低,設備更換、維修頻率偏高,
設施運行不正常,造成地區危險廢物設計處置能力打了折扣。
7、提高危險廢物鑒別效率
2013年發布的“兩高”司法解釋將非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行為定為污染環境罪,危險廢物鑒別
成為立案的重要依據。目前,危險廢物鑒別面臨費用高、時間長的問題,因此,有些地方查處了非
法傾倒固體廢物事件后,或因鑒定經費落實不了而無法及時開展,或因沒有危險廢物鑒定結論而司
法機關不予立案。為此,應加強危險廢物鑒別機構建設,設立危險鑒別基金,同時通過簡化程序、
降低成本、開發快速技術,提高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才能更好地為危險廢物管理服務。
來源:中國環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