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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發布《危廢鑒別工作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范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提高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指南(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印送給你們,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饋我部(電子件請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環境保護部土壤環境管理司 聶志強
電話:(010)66556293
傳真:(010)66556252
郵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南小街115號
郵編:100035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19日
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指南(試 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本指南適用于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開展的危險廢物鑒別工作。危險廢物鑒別,是指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按照國家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及《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等相關規定,判斷待鑒別固體廢物的危險特性,明確該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過程。
第二條 從事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的單位應具備本指南規定的危 險廢物鑒別單位的必備條件(詳見附)。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相關的分析檢測工作應由鑒別單位或其委托的通過中國計量認證且具備相關危險特性檢測能力的檢測單位開展。
第三條 固體廢物產生源不明確時,應先通過溯源分析確定固體廢物產生源;固體廢物產生源明確時,分別按以下情形開展鑒別工作:
(一)明確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固體廢物,則屬于危險廢物,應終止鑒別并向委托方出具鑒別結論。
(二)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中相關判定規則可直接判別屬性的固體廢物,應終止鑒別并向委托方出具鑒別結論。
(三)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無法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GB 5085.7)》中相關判定規則直接判別屬性的固體廢物,經綜合分析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生環節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應終止鑒別并向委托方出具鑒別結論。
(四)上述情況以外的固體廢物,則需通過采樣和檢測分析確定其危險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條至第八條開展危險特性鑒別工作。
第四條 固體廢物危險特性的鑒別程序應包括:鑒別委托、編制鑒別方案、采樣和檢測、出具鑒別報告等。
第五條 鑒別委托。鑒別委托方向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提出對特 定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作出判斷的委托。委托方以書面形式 委托鑒別單位開展鑒別工作,簽訂委托合同、支付鑒別技術服務費。委托方應提供與待鑒別固體廢物相關的原輔材料、工藝過程、理化 特性及環評中涉及的相關內容等技術資料。
第六條 編制鑒別方案。鑒別單位應根據待鑒別固體廢物的產 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編制鑒別工作方案。
鑒別單位接受鑒別委托方委托后,編制危險廢物鑒別方案。鑒 別方案應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待鑒別固體廢物產生工藝流程、涉及原輔材料和產生情況 的詳細描述。
(二)與待鑒別固體廢物有關的生產能力和生產現狀。
(三)危險特性鑒別項目的識別及識別依據。
(四)采樣工作方案(含采樣技術方案和組織方案)。
(五)檢測工作方案(含檢測技術方案和組織方案)。其中,環境污染案件危險廢物鑒別的檢測工作應以溯源分析為重點,對樣品 的物理性質、化學性質等進行分析檢測,以確定固體廢物的名稱、 產生源和危險特性。
(六)檢測結果的判斷標準和判斷方法。
第七條 采樣和檢測。鑒別單位、檢測單位按鑒別方案,實施采樣和檢測工作,并出具檢測報告。除司法機關、公安機關、環保部門送檢樣品外,鑒別單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樣送檢的樣品。具體要求如下:
(一)環境污染案件危險廢物鑒別的樣品應是從導致污染的固體 廢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體廢物特性的典型樣品,每種典型樣品 的數量宜控制在 10 個以內;固體廢物產生單位的危險廢物鑒別的采樣工作按《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要求執行,采樣過程應記錄和核實委托方生產情況,如發現委托方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動,對鑒別結論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應終止采樣,視情況重新編制鑒別方案或重新采樣。樣品的采集、制樣和封裝應至少由 2 名技術人員共同 完成,并保留被鑒樣品至少 12 個月,以供異議、爭議等情況時進行鑒別結論復核。
(二)如檢測過程需采用非標方法,需按檢測單位質量認證文件相關程序開展非標方法制定和驗證。
(三)檢測報告應按照中國計量認證的要求進行編寫,至少包括任務范圍、采樣與檢測時間、采樣及檢測使用的主要儀器、采樣方法、采樣工作情況、樣品保存情況、樣品預處理方法、檢測分析方法、檢測結果、質量控制等信息。
第八條 出具鑒別報告。鑒別單位對待鑒別固體廢物作出是否 屬于危險廢物的判斷,向鑒別委托方出具鑒別報告,并同時報送委托方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出具的鑒別報告必須經鑒別單位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等簽字,并加蓋鑒別單位公章。鑒別報告應至少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一)鑒別委托情況。
(二)固體廢物產生源的詳細描述。
(三)待鑒別固體廢物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的結論及相關判斷依據。
(四)開展采樣檢測的,還應包含鑒別方案、采樣情況記錄和檢 測報告等相關材料。
鑒別單位應將危險廢物鑒別委托書、鑒別方案、檢測報告、鑒別報告等進行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第九條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體 系,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科學、公正、誠信的開展鑒別工作,自我承諾保證鑒別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對所出具的鑒別結論負責,并為委托方保守技術及商業秘密。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因自身原因造成鑒別結論錯誤,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應主動公開信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環保部門監督,提高誠信意識和服務水平。
第十條 鼓勵危險廢物鑒別單位成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協調解決鑒別共性問題。強化危險廢物鑒別的行業管理,簽訂質量保證承諾,推動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危險廢物鑒別技術人員業務培訓,評估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的業務水平,促進危險廢物鑒別服務行業水平的不斷提升。
第十一條 危險廢物鑒別行業自律性組織應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動態數據庫,登記和公布鑒別單位名單、鑒別服務開展情況、資質、人員、業務、業績、合同及公眾評價、信用記錄、監督檢查結果等信息,對危險廢物鑒別單位進行動態化管理,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機制,形成“優勝劣汰”的良性競爭態勢。
第十二條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和 12月 31 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情況和危險廢物鑒別報告報送環境保護部。
第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和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采取不定期 隨機抽查方式對危險廢物鑒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結果向全社 會公示。當鑒別相關方對鑒別結果存在異議、爭議時,可請求各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判定和裁決。對存在弄虛作假、違紀違法等行為的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將在“信用中國”網絡平臺予以通報。危險廢物鑒別單位在有關鑒別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對不符合鑒別標準及規范、鑒別結果有誤的,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對于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或篡改偽造檢測數據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列入黑名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指南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第十五條 本指南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
危險廢物鑒別單位的必備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開展鑒別工作。對鑒別結論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具有 8名以上環境工程、分析化學、環境監測、化學工程 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并有 3年以上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 經歷的技術人員,其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三、具有危險廢物管理或研究經歷和相應的技術基礎,熟悉危 險廢物特性鑒別程序。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結構和完備的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包括 組織體系、工作程序、質量管理、操作規范等相關內容,并有效運行。
五、具有良好的綜合信用,能做到廉潔自律。